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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为“坏人”辩护促司法进步 是法治发展表现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4月06日作者:中国网

      最近,西安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人后刺死伤者案,在庭审中出现了激烈的争议。辩护律师认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,且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,应当对他从轻处罚。

  此言一出,即遭到网民群起围攻,网络留言板上,最受追捧的前五条留言,有三条直接指向律师,随之附送的都是“讼棍”、“没人性”、“禽兽不如”等字眼。

  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多年,“依法治国”成为治国方略十多年以来,我们国家仍然出现如此之多攻击辩护律师的言论,实在是一大悲哀。这远远不是个案。律师只要为网民公认的“坏人”进行辩护,收获的必将有口水与板砖。比如在“重庆打黑”案中,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为“红顶商人”、“黑社会头目”黎强辩护时,就被网民谩骂一片。一些律师因此不敢、不愿为“坏人”辩护。例如,在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,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拒绝出庭,声称“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”。

  但应该看到,在我们社会上出现为“坏人”辩护的律师,是社会进步、法治发展的表现。

  道理很简单。什么是“坏人”、什么是“好人”,在法庭宣判之前,谁也不能认定。如果任由舆论来评判,实际上就是将公众审判代替了司法审判,也是凭空剥夺了他申辩的权利。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“坏人”,阻止为“坏人”辩护的律师出庭,恰恰是对每个公民的潜在伤害。

  尊重“坏人”的权利,让“坏人”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,是一个国家尊重司法的晴雨表。如果我们连“坏人”的合法权利都可以保护,那么好人的合法权利就没有理由不保护。如果“坏人”的合法权利不保护,那么,权力滥用最终也会落到好人头上来。

  律师并不是仲裁者,他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意见,为法庭裁决作参考。只要律师没有伪造证据,没有跟法官“勾兑”妨碍司法公正,他所提出的意见,哪怕是“胡说八道”也应当得到表达和尊重。你可以反对他的意见,但不能剥夺他的说话权,更不必对他进行人身攻击。律师的辩护意见,能为法官兼听,排除所有的疑问,就能让判决经受起历史的检验。